江西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

365体育投注备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1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赣国资法规字〔2011332

 

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资委(办)、机关各处室:

《江西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已经我委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江西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

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我省各设区市、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设区市、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监督工作的要求及遵循的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下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二)指导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和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定职责和程序,逐级对下开展指导监督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

2、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各设区市原则上应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具备条件的县也可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明确一个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对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鼓励设区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包括资源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在内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3、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阶段市级、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特点,突出指导监督重点,增强市级、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四)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对各设区市国资委(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各设区市国资委(办)负责对本地区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指导监督制度和开展具体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监管职责,充分征求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并配合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指导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机制

(六)省国资委成立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省地方国资监管指导监督工作,政策法规处为指导监督工作的综合归口机构(以下简称“指导监督工作机构”)。各设区市国资委(办)也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指导监督工作机构,报省国资委备案。

(七)各级指导监督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指导监督工作制度、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承担指导监督工作的综合归口和协调沟通职责,组织并依靠本级业务工作机构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各级业务工作机构根据统一部署安排,支持配合指导监督工作机构的工作,并依据各自职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口进行指导监督。

(八)各级指导监督工作机构和业务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纵向沟通和横向协调,建立健全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各设区市国资委(办)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情况,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及时对各设区市国资委(办)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予以支持指导。

三、指导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九)省、市国资委(办)通过交流信息、召开指导监督工作专题会议、组织业务培训、安排学习考察等方式,部署业务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人员队伍素质,促进对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各方面指导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依法依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开展调研和指导。其中,设区市、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国资监管机构通报。

——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审计、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各项制度。

——指导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地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指导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资产重组整合。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地方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以资源资产优化配置、重组整合和加快技术创新为重点,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靠拢,以要素集聚、转型升级方式做强做大。

——指导地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管理、产权转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以统计报告、统计报表、汇总财务报告等形式,定期报上级国资委备案。

——其他有关指导事项。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信访维稳等工作。

(十)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

1、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2、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及产权登记等国有产权基础管理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3、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督促纠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可以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下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十一)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制订进行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保持与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统一,不得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形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予以修正。

(十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国资委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实施督查制度,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的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方针政策不符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监督的基础工作和考评

(十三)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举办或组织参与国资系统业务培训、业务工作会议,以及开展干部上挂锻炼等方式,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互相学习、促进,加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力度。

(十四)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工作基础数据库,逐级健全完善国资系统日常工作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情况,以及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年度工作总结和打算进行汇编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

(十五)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定考核评价办法,由各级指导监督工作机构统筹组织业务工作机构逐级开展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单项及综合考评。

五、其他事项

(十六)各设区市国资委(办)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指导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七)本实施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